信用证是银行的传统融资方式,它是由银行代进口商向出口商做出的付款承诺,有时,开证行为了使自己的信用证有较好的接受性,就要求另外一家银行(通常是出口方所在地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一般就是通知行)加保兑。如果这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条款,该行就此成为保兑行。只要签过字,就必须对债务负责,而且,因为是为开证行保兑,保兑行在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时必须立即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果开证行不付,保兑行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银行追索。
信用证对出口商作出的是保证付款的承诺,起到安全保证作用。对进口商则可通过进口押汇给予资金融通。
信用证类别众多,一般可分成可撤消信用证、不可撤消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等,总之,银行视不同交易性质需要,提供不同类别的信用证。
④议付便利(Negotiation Facilities:)
银行提供的该项便利可加速出口商资金周转。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将货运单据和汇票向银行申请议付(Negotiation),银行审查无误后即将跟单汇票买下,即所谓议付或买汇,这种议付便利实际上是银行向出口商提供垫款式资金融通,一般采用预扣利息的贴现汇票形式。通过议付方式的融资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出口商要填具“押书”。
国际商会的UCP500中,将议付定义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由于该项定义中的“付出对价”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导致各国银行对于议付产生不同的理解。为此,在国际商会的UCP600中,对议付进行了单独的新定义,明确规定,“议付是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由此可见,新定义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首先,强调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不仅使议付的概念更加清晰和准确,而且有利于根据指定银行对信用证业务的具体操作情况来确定其是否具有议付行的地位。第二,议付的前提使相符交单,并且对相符交单作出了单独、明确的定义。根据这一前提,指定银行在不符交单情况下按理的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并不构成其对受益人进行的融资。第三,UCP600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所具有的预付性质,指出议付使指定银行“对议付行为更加容易界定,另一方面也承认了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并将指定银行对受益人的融资行为纳入了国际惯例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UCP600关于“议付”的定义明确了议付信用证的融资功能,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融资要求,又有利于统一各国银行对于“议付”的理解和看法,解决信用证业务中饱受争议的议付问题,从而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促进信用证业务的良好发展。
⑤承兑票据融资(Banker Acceptance Bills):
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兑出口商开立的汇票,出口商在该行提供的信贷额度内开立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光票,这种汇票容易再贴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英美银行的承兑票据已经包括应收账款、远期信用证等一揽子票据,付款日期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纽约和伦敦都有活跃的银行承兑二级市场,因此,银行可把承兑的票据出售给另一个金融机构。
⑥利用银行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
打包放款指银行为融通出口商备货、打包等装运前这个阶段所需资金而提供的服务。其方法是出口商先向银行开具信托收据(一般以签订合同货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为基础,有的银行要以其它货物栈单作抵押),取得货源后以出口商品为抵押,直到打包装运取得货运单据到银行托收、办理出口押汇,以押汇所得的款项偿还打包放款。需要指出的是:银行提供打包放款不是一次性支付的,而是银行给出口商在其往来账户以外另外开户头,由出口商陆续支用。从形式上看,打包放款是抵押贷款,其抵押对象是尚在打包中而未装运出口的货物。
⑦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融资:
一般是在出口跟单托收或出口以信用证支付项下,出口商把货物装运后将货运单据和汇票向银行求议付,银行审查无误后即将跟单汇票买下,实际上是银行向出口商垫款,一般都采用贴现汇票的形式(即预扣利息)。出口商要求银行融通资金时需填写“出口押汇申请书”,连同全部出口单据一并交银行审核,或者由出口商填具“押书”。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货物尚在运输途中,可向银行申请在途货物抵押放款并以此贷款偿还国内出口货物抵押贷款。在途抵押是以提单作为抵押品,连同出口商签发的汇票交给银行,银行一般都凭装运单发放贷款,实质是以种汇票抵押贷款。
另外,出口商还可先将货物装运出口,存储于进口国,并以该批货物作为抵押向当地银行取得贷款,即出口商将栈单交给当地银行作抵押担保。
⑧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xport Credit Insurance Company)的贷款和信用担保(Credit Guarantee):
国际贸易总要比国内贸易的汇率和信贷风险大,信贷期限长。在浮动汇率制度下,汇率的上下波动使出口商的计价和支付货币的选择难度提高,收汇实际金额下降甚至得不到偿付的风险存在。而浮动利率又进一步增加了不确定因素,提供信贷必然涉及利息支付问题,利率上调导致融资成本增加,直接影响出口商的竞争性报价,并对出口商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出口企业可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所提供的各项服务项目使融资以扩大出口与风险这对矛盾得以解决。近年来,这些机构承保范围从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到海外投资保险和担保等。因为一般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这样的保险业务的,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业务范围扩大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出口商或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对于进出口贸易商来说,商品服务收付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结算方式,使汇率变动的时间因素风险大大缩小。一般而言,即期跟单信用证最符合安全及时收汇的原则,远期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安全性依次减弱。当然为促销自己的产品,亦可根据对方资信,慎重灵活地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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