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使用地区划分,则可分成国内汇票何国外汇票。国内汇票系指出票和付款均在本国进行,或者指签发给本国另一人的汇票;国外汇票系由国外发来,支付给国内某人的汇票,或是由国内一人签发给国外另一人,要求其支付给该国或第三国的第三者的汇票。
汇票是进出口商交收款项的重要支付工具,也是企业办理结汇所不可缺少的单据,为进出口贸易而签发的汇票多数都附有各种装运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据等,因此,人们常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从票据行为角度说,汇票程序可以有出票、背书、贴现、提示、承兑、付款、拒付、追索等。以下简要介绍这些程序的含义,以便企业在运用外汇时明确其业务环节。
①出票:指出票人将汇票内容填具完整并签字后交付款人(受票人)的行为;②背书:指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段,它是由汇票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③贴现: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之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将票款付给持有人的行为即贴现;5提示:指汇票持有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付款和承兑的行为;⑤见票: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如为即期,付款人应在见票后立即付款;如为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时再行付款;⑥承兑: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表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其具体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上承兑日期、签名后交还持有人。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⑦付款:付款人履行付款责任,从而结束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⑧拒付:指汇票提示时,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⑨追索:指持有人在汇票被拒付时向背书人、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的行为。
虽然汇票行为可以有上述九个程序,但是,并非每张汇票均须包括九个程序,正常情况下,自①出票直至⑦付款的程序较普遍。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在将来某一确定时间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可见,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因此,本票的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一般情况下,本票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标明本票字样(但也有例外,如英国的汇票法即无此规定,汇票、本票都无须注明其字样;②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③付款期限(若本票无付款期限,则标明该本票为见票即付;5付款地点未列明的本票,其出票地点也即付款地点);⑤收款人姓名或带有“或其指定人”(or order);字样⑥出票日期和地点:出票日期是确定付款期限的依据,未写明出票地点的本票,其票头的出票人地址即出票地⑦出票人签字。
本票要送到收款人或执票人手中,票据才能成立,本票也才能正式成为承诺付款票据。本票主要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一般本票又可再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顾名思义,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则是出票人承诺再将来某一规定日期支付款项的本票。银行本票即由银行所签发的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本票,收款人收到银行本票后,可立即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由该行代向签发本票银行收款。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本票可被进口商用以向出口商直接支付货物价款和有关费用,而且,它还能作为资本货物出口信贷的担保品。
以上介绍可以说明,本票和汇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票据,除上述定义、主要内容、当事人数目不同外,两者还由一些重要区别。
执票人遭拒付时,若要保留追索权,须要求银行提供拒绝证明书。
有必要指出,所谓拒绝证明书(Protest)是由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付款地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发的证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法律文件。作为传统的法定证明形式,它是用以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达目的或无从行使票据权利的要式公证书。持票人在取得拒绝证书后无须再付款提示,即可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换言之,拒绝证明书是对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或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这一事实具有证据效力的文字证明。一般可分为拒绝承兑证明和拒绝付款证明。根据票据法规定,作成拒绝证明是追索权程序的重要手续之一,同时也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重要程序之一。这是因为,追索权的行使虽然必须以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发生为前提,即如果持票人未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话,就不得行使追索权。但是追索权是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的,而其前手若要得知持票人已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并确定持票人已享有合法的追索权,就是需要持票人向其前手提供拒绝证明。
|